案例 武汉博士捐精5次猝死,家属向生殖中心索赔400万,法院判了
律海说法
2022-09-19 21:45湖南实习律师,活力创作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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结婚生子一直以来都是人们延续生命的一种方式,但在一些家庭中,夫妻双方在结婚后也想要为自己的家庭带来一个小生命,但因为身体方面的原因无法达成这一愿望,而辅助生殖技术的到来为很多家庭带来了希望,但任何技术的发展都不是一蹴而就的,在这期间需要一个过程,让技术变得成熟和完善。
其中,辅助生殖技术在变得成熟的过程中,也出现过一次意外,而这便是发生在2011年的一起案件,武汉一名博士在捐精第5次时突然猝死,家属向生殖中心索赔400万,这场案件法院判了。
1977年,出生在湖北鄂州一个普通家庭中的郑某,凭借着自己的努力和才干,顺利从三峡大学毕业后便在一家医院中工作了7年之后。后来,他为了提升自己的业务能力和研究水平,便通过自费考研的方式考入了武汉的一所高校,成为了一名研究生。
在该校就读期间,郑某频频在比赛中获奖,在研究上也做出了很多成绩,2010年,在即将毕业的时候,他在研究生毕业之后便继续留在该校成为了一名在读博士。郑某无论是在学术还是在学校组织的活动中,一直都是走在最前面的人,比如说在2010年3月,湖北的精子库正式运行后,也需要有捐献者进行捐献。
而当时这项技术刚刚出现,人们对这一新事物的出现虽然抱有好奇,但大多处于观望的状态,应者寥寥。2010年12月,郑某所在的高校便提倡校内学生积极参加,而作为一名在外科学和神经解剖学等方面有所建树的博士,郑某便在学校的提倡下决定做一名捐献者,提供自己的一份力量。
作为一名工作了7年的医生,他不至于为每次的营养费去参加这场捐献活动,但作为一名医学博士,郑某知道这项技术对社会会带来多么重大的意义。于是,在2010年12月,他在《捐精知情同意书》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,表明自己是自愿捐精,而且同意遵守相关的流程和程序。
同意捐献并不代表就一定可以参加这场捐献活动,在体检合格的前提下才可以成为一名捐献者。2011年1月初,经过体检后郑某的身体指标符合捐献的条件,随后,他便开始在指定生殖中心进行精子捐献,2月12日之前,他已经顺利完成4次捐献,而这一天,是他进行的第五次捐献。
2月12日11时许,郑某和前4次一样,在来到生殖中心的取精室后进行捐献行为,但直到一个小时过去后,郑某都没有出来,这让该中心的工作人员感到了疑惑,但出于保护个人隐私的规定,取精室内不会安装监控,同时他也不能随意进入取精室。
13时许,依旧没有看到郑某从室内出来,在敲门后也没有得到回应,这名工作人员担心出事,于是便大胆决定打开房门查看情况,而这时,当他打开房门后发现郑某已经倒在地上不省人事。意外发生后,这名工作人员当即便通知医院医生对郑某进行抢救,但最终,郑某还是因抢救无效,离开了人世。
2011年,武汉博士捐精第5次时突然猝死,家属悲伤之下向学校、生殖中心等单位索赔400万,这场案件法院该怎么判?
在事发后,警方在调查后确定这是一场意外事件,初步判断是猝死,而在2月13日,郑某的父亲虽然并不同意将孩子的尸体进行火化,但由于郑某的妻子在火化单上签了字,最终郑某的尸体也就在没有经过尸检的前提下被火化了。
虽然,在意外发生后校方出于人道主义向郑某的父亲等家属赔偿8.8万元的经济损失,但这并未得到他们的同意,悲伤之下,郑某的父亲带着6大包名种书证材料,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,要求校方、生殖中心和医院等共同赔偿郑某意外死亡所造成的400万经济损失。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,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,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在本案中,郑某父母的索赔申请是否可以得到法院的认同,并不是提供的证据越多越好,而是要提供可以支撑诉讼申请的关键证据,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,证明被告方在这件事情上存在过错,并且这种过错与郑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。
但在这场案件当中,郑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且具备一定的医学知识,在签署了《捐精知情同意书》,在自愿的情况下参加这场捐献活动,那么也就代表着他对这场捐献活动中的风险存在认知。
在这场捐献活动中,校方并未做出强迫捐献的行为,而生殖中心也按照流程对郑某进行了健康检测,操作过程中并未出现违规情况,而医院工作人员在发现特殊情况后立即对其施救,期间也并无过错行为存在。
虽然在这场意外中,各方都无过错行为,不构成过错侵权情况,但却可以适用于公平分担的原则,共同承担损失。
最终,法院在审理后,根据公平原则,依据《民事诉讼法》中对损害进行计算公式,确定郑某死亡后损失在40万元左右,判令生殖中心等向郑某家属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9万余元,驳回郑某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。